:::

章程/辦法

中華民國臺北成功中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臺北成功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增進校友感情、協助校友創就業、促進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母校)發展、傳承發揚母校特色與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各地區成立校友分會並協助其會務推展。
二、校友資料之建檔、更新與查詢。
三、彙整校友人力資源,協助校友求職、深造、就業、醫療等資訊。
四、出版校友會訊及簡訊等刊物。
五、母校刊物及相關資料之寄發。
六、各種文宣及紀念品之設計與製作。
七、彙集校友對母校之興革意見。
八、回饋母校贊助獎學金或活動。
九、協助校友聯誼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十、其他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凡在母校及母校前身臺北州立第二中學、臺灣省立臺北成功中學等求學,及曾在母校任職之教職員工,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且繳納會費者,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校友及曾在母校任職之教職員工,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且繳納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則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三、榮譽會員:曾任職母校之師長及社會傑出人士,經理監事會通過者,得聘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正式及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即會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如副理事長二人皆亦因事不能執行職務,理事長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為無給職,由理事長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每年繳納乙次。
三、永久會員會費:新臺幣壹萬元,一次繳納則永久成為本會正式會員,嗣後不須再繳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工作人員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務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後實施。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中華民國104年3月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3月台內團字第1040017738號函准予備查施行。
本章程第一次修正經本會中華民國108年9月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台內團字第1080059582號函准予備查施行。
本章程第二次修正經本會中華民國111年1月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台內團字第1120007390號函准予備查施行。

 

 

中華民國臺北成功中學校友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110.4.15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13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會員代表依師長、畢業年度劃分,以定點定時之方式選舉之,產生方式
如下:
(一)師長每滿10人,選出會員代表1人。
(二)依高中部畢業年度(初中部畢業年加3年視為高中部畢業年)劃分,民國50年(含)前為一區,民國51年(含)後,每5年為一區。每區域人數每滿10人選出會員代表1人,餘額未滿10人而達5人以上者,亦得選出會員代表1人;若所屬區域人數不滿10人,亦得選出會員代表1人。
各區域會員代表候選名單,得由會員自行登記,或由當屆理事長從該區域會
員中提名。
三、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
任。
四、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五、各區域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域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六、各區域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指定。
七、大會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八、各區域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